一、社会团体
(一)社会团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;依照章程开展活动,无违法违纪行为;财务制度健全,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;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;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;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的,确定为“年检合格”。
(二)社会团体活动正常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年检结论确定为“年检基本合格”:
1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过期未换证,期限在一年以内的;
2、已延期一年仍未完成换届工作的;
3、落实《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》和《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外活动报告制度》不好的;
4、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,但未建立的;
5、负责人超龄、超届任职未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的;
6、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的。
(三)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:
1、出现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,第一至第八款情形之一,情节一般,尚不构成犯罪的;
2、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;
3、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;
4、内部管理不善,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,造成不团结并产生不良影响的;
5、财务制度不健全,收入支出违反有关规定的;
6、届满两年以上仍未完成换届工作的。
二、民办非企业单位
(一)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;依照章程开展活动;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收入和支出符合有关规定;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;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的确定为“年检合格”。
(二)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,情节轻微的,确定为“年检基本合格”;情节严重的,确定为“年检不合格”:
1、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;
2、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;
3、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,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;
4、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;
5、内部管理混乱,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,造成恶劣影响或混乱局面的;
6、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年检的;
7、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;
8、设立分支机构的;
9、财务制度不健全,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;
10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;
11、侵占、私分、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、资助的;
12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、筹集资金或者接受、使用捐赠、资助的;
13、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的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,弄虚作假的。
逾期未参加年检或未按规定上报年检材料的,均按未参加年检处理。